2004-2005学年第二学期学生(部分)考试违纪处理情况通报
胡××,女,我校口腔医学院口腔医学专业学生。该生在2004-2005学年度第二学期期末《牙周病学》和《口腔粘膜病学》课程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,被监考教师当场发现。
根据《武汉大学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办法》第四条第五款,决定给予胡××记过处分。(武大教字[2005]80号)
李×,男,我校国际软件学院软件工程专业学生。该生在2004-2005学年度第二学期期末《军事理论》课程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,被监考教师当场发现。
根据《武汉大学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办法》第四条第五款,决定给予李×记过处分。(武大教字[2005]81号)
谭×,男,我校遥感信息工程学院遥感科学与技术专业学生。该生在2004-2005学年度第二学期期末《GIS工程技术》课程考试中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,被监考教师当场发现。
根据《武汉大学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办法》第三条第二款,决定给予谭×严重警告处分。(武大教字[2005]82号)
徐××,男,我校遥感信息工程学院遥感科学与技术专业学生。该生在2004-2005学年度第二学期期末《GIS工程技术》课程考试中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,被监考教师当场发现。
根据《武汉大学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办法》第三条第二款,决定给予徐××严重警告处分。(武大教字[2005]83号)
张××,女,我校历史学院世界历史专业学生。该生在2004-2005学年度第二学期期末《大学英语Ⅵ》课程考试中替他人考试,考试结束后被他人检举。
根据《武汉大学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办法》第七条第一款,经校长会议研究,决定给予张××开除学籍处分。 (武大教字[2005]86号)
贾××,男,我校历史学院世界历史专业学生。该生在2004-2005学年度第二学期期末《大学英语Ⅵ》课程考试中请他人代考,考试结束后被他人检举。
根据《武汉大学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办法》第七条第一款,经校长会议研究,决定给予贾××开除学籍处分。 (武大教字[2005]87号)
田×,男,我校计算机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生。该生在2004-2005学年度第二学期期末《数字逻辑》课程考试中,复印他人从考场带出的试题答卷,在考试结束时趁交卷之际交给监考教师,考试结束后被监考教师发现。
根据《武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,决定给予田×留校察看处分。察看期一年,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。 (武大教字[2005]93号)
周××,男,我校计算机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生。该生在2004-2005学年度第二学期期末《数字逻辑》课程考试中,复印他人从考场带出的试题答卷,在考试结束时趁交卷之际交给监考教师,考试结束后被监考教师发现。
根据《武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,决定给予周××留校察看处分。察看期一年,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。(武大教字[2005]94号)
赵××,男,我校计算机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生。该生在2004-2005学年度第二学期期末《数字逻辑》课程考试中,将试题答卷带出考场,并复印给他人,在考试结束时趁交卷之际交还给监考教师,考试结束后被监考教师发现。
根据《武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,决定给予赵××留校察看处分。察看期一年,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。 (武大教字[2005]95号)
张××,男,,我校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电子科学与技术专业学生。该生在2004-2005学年度第二学期期末《低频电子线路》课程考试中,替他人考试,考试结束后,该生主动向老师坦白交代了代考错误,悔改态度深刻。
根据《武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和第八条第一款,经校长会议研究,决定给予张××留校察看处分。察看期一年,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。( 武大教字[2005]96号)
郑××,男,我校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电子科学与技术专业学生。该生在2004-2005学年度第二学期期末《半导体器件物理》课程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,被监考教师当场发现。
根据《武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,经研究,决定给予郑××记过处分。(武大教字[2005]97号)
廖××,男,我校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电子科学与技术专业学生。该生在2004-2005学年度第二学期期末《半导体器件物理》课程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,被监考教师当场发现。
根据《武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,经研究,决定给予廖××记过处分。(武大教字[2005]98号)
曾×,男,我校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电子科学与技术专业学生。该生在2004-2005学年度第二学期期末《半导体器件物理》课程考试中,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,被监考教师当场发现。后又在该学期末《低频电子线路》课程考试中,请他人代考。
根据《武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和第九条第二款,经校长会议研究,决定给予曾×开除学籍处分。 (武大教字[2005]99号)